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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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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
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有效协调不同区域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少、房价上涨较快的区域,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非住宅库存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规模较大的区域,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二、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推进力度
认真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鼓励全部实施货币化安置;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补偿,原则上实施“1+X”综合安置办法,被补偿人可选择1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鼓励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被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宅,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住宅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各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市本级全面实施公租房货币补贴制度,暂停新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暂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受理。
进一步落实人才住房货币化购房租房补贴政策。
三、促进住房信贷政策落实
在杭银行机构应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有关房地产最新信贷政策,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对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人民银行、银监会允许的下限,并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鼓励给予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利率。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保障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
支持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限制从40年放宽到5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到20%。
积极推进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统筹运行能力。加大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力度,增加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银行数量。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要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允许在四县(市)购房入户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在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完善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认真落实《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进一步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形成宜居的生活环境。未落实地块周边配套设施的,不予安排土地出让。
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鼓励个人或机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机构开展长期租赁业务。在符合城市发展功能导向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个人购买库存商品房,并转型为众创空间、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
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九、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对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切实消除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与融资过程中的障碍。
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缩短清算周期,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商业办公物业持续经营,持有一定比例商品住房或将其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社会租赁,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现转型发展。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动态调控
市发改委、建委、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尤其要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重点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