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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市级政策•杭州】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4-11-05 点击:2299

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除外)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分市科委组织和委托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两种形式。市财政科技经费总资助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委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受市科委委托组织验收时,应书面提前告知市科委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视情派人参加。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方式分采取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书面验收。软科学项目采取会议验收。

第五条 市科委各职能处室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管理处室,负责项目实施协调、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市科委计划财务处、监察室配合。验收后的项目由各职能处室归类存档。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2. 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委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 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5、对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计划任务,且三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延期,并向市科委相关职能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延期,重大项目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其他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半年。需提前验收的项目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前3个月。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项目经费预算中项目承担自筹经费需要调整,往下调整幅度10%以内的,需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往下调整幅度超过10%(含),按项目归口,须经市科委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意见,由计划财务处报委分管计划财务处领导批准后(必要时请相关专家提出意见建议),方可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市级财政资助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招标确定)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总额在20-50万元(不含),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区、县(市)财政科技资助经费的审计可参照执行。

市科委在必要时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的项目决算报告进行抽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完成情况);

2.项目实施技术总结(项目技术突破点和创新点,在所在行业领域所处水平);

3.项目所获成果、知识产权 (含成果登记号、标准、品牌、商标、专利授权号、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认定、集成电路布路设计等、软科学研究报告决策应用情况等)证书原件;项目攻关的技术突破点和创新点,在行业领域所处技术水平;

4、项目成果或产品的技术参数经有资质机构出示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如已有用户使用,应提供用户使用报告(原则上2个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5、第八条规定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6、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证明材料。

经市科委批复同意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完成时所取得的经济指标、总经费以及市科委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对财政科技拨款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独立核算。项目自筹研发经费往下调整超过10%的,需提供同意调整批复意见原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验收程序为: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直接向市科委职能处室或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各职能处室按照合同和《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进行网上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各职能处室网上签署“同意组织验收”并签名,上传至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3、计划财务处签署“同意组织验收”意见后,上传至职能处室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再由职能处室分管领导上传至分管计划财务的委领导签批意见。“一事一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管计划财务领导签署“同意组织验收”意见后,上传至委主要领导审核,由委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

4、分管计划财务的委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同意组织验收后,由各职能处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相关会议评审材料,准备组织验收;

5、会议验收由市科委职能处室负责,重大项目可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及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各职能处室提出项目专家技术领域需求,计划财务处会同监察室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一般为5-7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一人。验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协调及综合专家意见。组长由验收小组成员协商推荐产生。验收会议由委相关职能处室组织,根据项目实际,可请分管该类别项目的委领导参加验收会议。

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验收时,市科委分管委领导、市财政局分管处室负责人或市科委主要领导参加;

6、会议验收完成后,专家验收意见合格的项目,由各职能处将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存档。专家验收意见不合格的项目,由各职能处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重大项目不超过12个月,其他项目不超过6个月。不如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将受限制。

第十二条 委托验收程序为: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主管部门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备案),由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专家从省、市专家库中选取),项目较多时可集中验收;

2、项目承担单位,网上在线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书面资料(提交的材料见第十条),图片、发票、检测报告等不属于WORD文档的,应提供电子扫描文档;

3、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网上提供的电子文档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网上签署“同意组织验收”并签名,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网上上传至市科委各职能处室,经各职能处室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签署“同意组织验收”并签名,并报市科委分管职能处室领导签署“同意组织验收意见”并签名;

4、经市科委分管职能处室领导批准“同意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验收;

5、经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在网上签署“验收通过”并签名。并在验收后二个月内,将项目验收的全套资料,包括验收意见、专家签名等电子文档网上上传至市科委相关职能处室和计划财务处;

6、市科委各职能处室将验收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归类存档。专家验收意见不合格的项目,由各职能处室责成项目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

7、项目验收情况实行信息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获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验收专家和组织者)和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书面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直接向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同意组织书面验收”,并上传至市科委各职能处室。各职能处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组织书面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视为通过项目验收,受委托验收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市科委名义作出结论为“合格”。验收材料送市科委各职能处室。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登记,凭成果登记证书,计划财务处开具验收证书。不符合要求,由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责成其改正。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科技管理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验收,但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获取知识产权情况等提出意见。

专家应诚信守纪,专家有弄虚作假等现象,应从市科委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市科委监察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必要时邀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市级财政资助经费总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重点抽查,一般项目视情抽查,具体抽查数量由监察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需签署保密承诺书,对项目技术经济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技术资料内容。

第十八条 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项目合同,负责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材料把关。对所属辖区内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严,造成较大影响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影响下一年度组织推荐申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结题或终止四种。

合格: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的,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为验收合格。(技术、经济和知识产权指标均完成合同任务的90%(含)以上,自筹经费到位达到90%(含)以上为合格)

不合格: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经济财务指标、知识产权指标只完成合同要求的60%(不含)以下的;

(2)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企业自筹经费不到合同规定90%(不含)的;

(5)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经费和技术指标内容的;

(6)超过原定合同计划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7)项目研发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结题:主要是经济财务、技术和知识产权指标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89-60%的。结题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九条第三款第1、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委职能处室同意后,报市科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市科委按结题项目处理。

终止:主要是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以及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任务的。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九条第三款第1、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委职能处室同意后,报市科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市科委按终止项目处理。

结题和终止的项目,市科技经费有后续资助的,不再拨付。

第二十条 市科委各职能处、各区、县(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拟定项目验收进度计划,按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和内容,按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意见、获得的标志性成果、完成人员和验收结论于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在杭州科技政务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小组的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科委监察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监察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结果的公示由市科委计划财务处会同监察室分批在杭州科技政务网等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成果登记,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做好定向服务,帮助其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凭成果登记证书,市科委计划财务处出具验收证书。结题或终止项目由市科委相关职能处室,出具项目结题或终止意见书,计划财务书备案。

对所有验收项目应予以公开。其中,对验收不合格、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记入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杭州市科技进步条例有关规定,5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列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推荐申报名单。

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市、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醒督促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结题或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委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活动并领取专家费。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以及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权限,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组织者违反项目验收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的,责令其作出检查。特别严重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项目,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及验收证书提交市科委各职能处室和计划财务处备案,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 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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