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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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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和发展,规范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财企〔2011〕 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以及对工业园区奖励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列入《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黔府发〔2011〕19号)的工业园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主体工业园区,以及依据《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黔经信园区〔2011〕2号)进行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确保发展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方式。
(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工业园区规划内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即“七通一平”,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确定银行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成绩显著的工业园区可适当延长贴息年限。
(三)投资补助: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投资、业主自筹而采取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收购—运营—移交(TOT)等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对项目业主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六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及方式。
(一)本办法支持的标准厂房是指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在工业园区集中规划建设的、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开发业主自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30%;
(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土地平整)。标准厂房建设要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容积率达到0.8以上;在贫困地区的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相应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原则上大于1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四)原则上已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方可申请补贴;
(五)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对开发业主予以单位定额补贴。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贴4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60元。
第七条 省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按照工业园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即主要考评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本年实际上缴税金总额、产业项目新增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进出口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的绝对额及增减幅度,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后,分类分档给予奖励补助。
第九条 对成绩显著工业园区的个人奖励,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其他有利于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条件
(一)工业园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项目业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工业园区或项目业主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园区、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产业规划和目标,申请资金的额度及用途等情况);
2.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或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3.园区规划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批文(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5.环保、国土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6.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7.项目建设业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1.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填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5.标准厂房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使用情况等进行说明。
(三)园区管理机构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二)对本地符合发展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后,联合行文逐级统一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评议,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贷款贴息和补助额度,并按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2号)规定,按程序尽快下达发展资金,6月底以前安排50%以上,做到“时间过半,安排下达资金过半”,原则上9月底前将发展资金基本下达完毕。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发展资金,根据《企业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工业园区的发展、运行及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和通报情况。同时,省财政厅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等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工业园区要按照黔府发〔2010〕17号文件规定,建立统计考评制度,每季终了一个月内逐级向省经信委报送《工业园区主要指标情况表》(见附件3)。各市(州、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工业园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审核汇总后,连同本地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总结、发展资金使用情况一并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瞒报而套取发展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申请表》;
2、《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工业园区主要指标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