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市级政策•杭州】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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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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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为确保培育工程顺利推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一化七经济”为重点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按照“抓大不放小,着力构建合理的、梯队化的企业结构”要求,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集合创新要素,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大学生及归国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推动杭州率先迈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后工业化时代。
二、基本要求
(一)“雏鹰计划”要与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建设相结合。重点培育孵化器、加速器、各类创业园等平台内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强化各平台载体的培育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二)“雏鹰计划”要与科技计划等项目实施相结合。科技计划、高校毕业生创业、归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等项目资助资金向“雏鹰计划”倾斜,发挥好公共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
(三)“雏鹰计划”要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融资、管理咨询、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雏鹰计划”顺利实施。
(四)“雏鹰计划”要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着力提升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作用。
三、培育目标
通过实施“雏鹰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家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具体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400家以上,其中超1000万元的20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归国留学人才、省“151”人才工程及市“131”人才工程中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四、培育对象
(一)培育对象。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对孵化器(各类创业园)、加速器等平台内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3年内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及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优先培育。
(二)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3+1”现代产业体系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实收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年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培育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雏鹰计划”实施期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进行扶持。
1.项目资助:“雏鹰企业”如未获得过种子资金资助,可申报市创业种子资金项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技〔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择优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雏鹰企业”在培育期间获得创新基金等国家、省级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对区属(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50%予以资助;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25%予以资助。
2.投融资资助:“雏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雏鹰企业”倾斜,对获风险投资的“雏鹰企业”,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状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信用担保。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对区属(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50%予以资助;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25%予以资助。
3.评比奖励:根据企业的成长性、规模、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等要素,对“雏鹰企业”进行评选,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雏鹰企业”的评比奖励(评比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对实现国内上市的“雏鹰企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4.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优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10个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引入科技中介,加强创业指导。
1.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积极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为“雏鹰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包装、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2.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建设等工作,为“雏鹰企业”配备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对接。
3.对成长性较好的“雏鹰企业”,引导并鼓励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并予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投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企业”,放宽“雏鹰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企业,提供风险投资额50%以上的授信担保;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银行共同组建风险基金,实现政府对企业资助效应的最大化。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企业”提供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四)做好信息服务,帮助开拓市场。
1.鼓励“雏鹰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完善网络资源,建立网上科技型初创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库,积极推动“雏鹰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2.集中公开发布政府招标采购信息,鼓励“雏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为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逐步提高政府采购“雏鹰企业”商品、服务的份额。
3.举办适合“雏鹰企业”开拓市场的品牌展会,鼓励“雏鹰企业”积极参展,提高参展实际效果。
六、培育管理
1.为推进“雏鹰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财政、发改、经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雏鹰计划”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
2.凡符合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雏鹰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银行、投资公司、科技中介、社会团体等机构在征求区、县(市)科技局意见后,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确定入选企业,建立总量不超过1000家的“雏鹰企业”培育库。
3.申报企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计划。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雏鹰计划”专家组,在“雏鹰企业”入库筛选、项目资助、考核评优、跟踪服务中发挥行业专家的指导作用。
5.“雏鹰企业”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雏鹰企业”应按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和年末向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季报、年报的汇总和“雏鹰企业”年度考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并建立“雏鹰计划”统计监测系统,编制年度发展报告。
6.“雏鹰企业”的培育期限为5年,领导小组对“雏鹰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培育。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